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程序(1)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1 16:07) 点击:266 |
1、交通法规今年发生了哪些基本的变化? 今年5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、公安部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 、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同时实施。 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同日废止。 2、交通事故赔偿的制度相应发生了哪些变化? 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,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。 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: (1)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,国务院原《办法》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;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,山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,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。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,现在为6200多元。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。 (2)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: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,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; 残后护理费:原《办法》对评定伤残之后,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;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。 (3)赔偿程序 原《办法》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: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,调解不成的,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,才能到法院起诉; 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,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。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。调解期间,当事人起诉的,调解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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